中国武术协会武术兵道项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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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术协会武术兵道项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武术兵道项目运动员管理,保障训练竞赛工作规范化,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武术兵道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运动员,是指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武协”)主办的全国武术兵道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国武协主管武术兵道项目全国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中国武协主办的武术兵道全国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大专院校,或有正规资质的社会组织、中国武协单位会员(包括体育俱乐部、武馆、武校等,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且经过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协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俱乐部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达到最低参赛年龄的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每名运动员可与1个全运会资格单位和1个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单位分别签订两方协议或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以确定该名运动员的全运会代表资格和年度比赛代表资格。签订三方协议的运动员年度比赛既可代表全运会资格单位参赛,也可代表中国武协会员单位参赛。

第八条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6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代表资格协议书由中国武协制定统一版本,各单位自行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年度注册的注册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代表资格协议和运动员本人彩色二寸照片两张,到中国武协办理年度注册。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确认。

第十三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武协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四条中国武协须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第十五条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中国武协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运动员注册需交纳注册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协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八条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中国武协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协认可“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相应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注册。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其他全国性年度正式比赛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首次代表社会组织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

第二十四条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五条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交流

第二十九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和社会组织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条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一条交流协议由中国武协制定统一版本,各单位自行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交流协议须经中国武协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武协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四条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五条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四章参加比赛

第三十六条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或中国武协单位会员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三十七条外籍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武术兵道比赛,应符合竞赛规程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国武协可无偿使用注册运动员的肖像权,用于武术兵道项目宣传报道和各种赛事推广。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四十一条对于比赛中弄虚作假和在同一年比赛中,累计出现2次弃权(含伤弃)行为的运动员可取消其注册资格。对于同一个注册单位在一次比赛中出现2次或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弃权(含伤弃)的,可取消其注册单位资格。

第六章裁决

第四十二条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武协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三条中国武协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武协。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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